研究与观点
RESEARCH & IDEAS
更新:2015年05月14日点击:12477
北京集慧智佳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李景玉
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连续7年发布了《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以下简称商标战略报告)。商标战略报告展示了我国商标战略的实施情况与发展动态,既是地方政府与工商系统商标战略工作的重要参考文献,又是普及商标法律知识的权威性资料。
报告的体例一直延续多年,变化不大,但是对比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商标战略报告第一部分“商标战略实施”就会发现,在2014年的商标战略报告中新出现了一个词——品牌经济。
品牌经济,是生产力与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以品牌为核心整合各种经济要素,带动经济整体运营的一种市场经济高级阶段形态。我国传统的劳动密集优势在世界市场日益显露出其弊端,我们亟需核心技术和品牌优势来赢得市场。大力推进品牌经济发展,是新的经济发展条件与经济环境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因此,打造拥有高品质的优势品牌,依靠品牌经济拉动消费升级、产业优化升级,是国家经济新常态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路径。
在商标战略报告中出现“大力推进品牌经济发展”、“深入开展课题研究,为品牌经济发展夯实理论基础”的语句,充分说明了商标战略与品牌经济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第一,商标是品牌的有形载体和法律保障,二者密不可分,打造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打造优势品牌的过程;第二,商标战略的实施是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的,而品牌经济本身就是经济发展的题中之义。因此,商标战略工作的许多具体部署都是助力品牌经济发展的,对于企业而言,这正是“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的大好时机,即借着品牌经济的“春风”来打造自己的优势品牌,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到底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
1.商标注册与评审保障确权
打造品牌经济,首先要解决商标确权的问题,才能使品牌在市场上具有独占的法律地位。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认可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商标注册量持续快速增长,但很多企业对于商标确权却不甚了解。2014年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商标局和商评委积极应对,采取多项应急措施,保障了企业商标确权的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
(1)明确规范了审查期限,企业可以明确计算确权的时间,避免了商标久审不决对企业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官费调低至800元,企业申请商标的成本降低;
(3)商标评审案件加大了制止恶意抢注行为的力度,有力遏制和打击了商标确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证了诚信经营的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4)进一步改进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机制,采取“随报随议”按照职责权限审核的方式,能够有效确保相关案件审理标准的统一性,企业能够对案件的审查有合理的预期;
(5)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能够有效的指导企业对商标确权制定合理的方案。
2.行政执法保护商标专用权
商标确权后,要在市场活动中发挥其价值,逐渐积累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优势品牌,就要确保商标专用权的稳定,不因侵权行为而有所贬损。但仅依靠私力救济,企业在商标专用权保护的相关工作中常常显得力不从心或效果有限。而各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公力救济的方式来保护商标专用权无疑是更有效的方式之一。
2014年度的商标战略报告中关于行政执法的部分,用数据反映了一些问题。
(1)从注册商标使用违法案件看,查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案件占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案件的九成,是最主要的注册商标违法类型。发展品牌经济要通过提供具有卓越性能、可靠质量、精湛技术的产品与服务来满足市场和消费需求。可以说,产品质量是品牌经济的基础要素,这就要求企业时刻将产品质量问题放在经营的首位。
除此之外,查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案件占商标使用违法案件的6.12%,排在第二位。很多企业都没有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使用其商标,觉得已经获得商标注册就可以任意选择使用的方式了。但《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已经做出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简而言之,就是商标必须按照申请注册时申报的图样来使用,使用的范围也仅限于注册申请时申报的商品,才能享有在该商标上的专用权权利。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这种不规范行为甚至可能导致商标权利的灭失。《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从未注册商标使用违法案件看,查处的案件仍以“冒充注册商标”为主,占总量的八成。虽然社会整体的商标意识有所提升,但这个结果证明仍有部分企业的商标意识非常薄弱,既没有注册商标的意识,对违反商标法也无所顾忌,甚至可能不知道冒充注册商标是违法行为。
除此之外, 还有“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或欺骗消费者的”、“违反《商标法》第六条”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等违法行为。其中,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虽然所占比重不大,但值得关注。《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几种情况,是商标知识中最基础的内容。但在实际使用中,仍有人不了解这个商标选择的禁区。一旦选用了这种标志,不要说打造品牌,连用作商标都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
(3)一般商标侵权案件是商标行政执法的重点。在多种侵权类型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查处23027件,是最为典型的侵权类型。与其他侵权类型相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直接指向注册商标本身,指向商品流通最核心的销售环节,对商标专用权的损害最直接最严重,它或者抢占商标权利人的市场份额,或者损害商标已有的良好商誉,或者对商标造成淡化等。企业可借鉴之处在于,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工作中,要准确把握主要矛盾,首当其冲的要治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地方商标工作指导推动商标创造运用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过程中,都因地制宜的推出了本地区的一些支持政策,旨在提高商标的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工作重点转向有效运用和依法保护。
(1)商标的指导培育
虽然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商标指导培训的具体措施各有不同,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A.基础工作类:即引导和鼓励企业的商标基础工作。如指导企业注册商标、完善商标管理制度,培养专职的商标管理人员,健全商标管理档案等;
B.政策帮扶类: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帮扶政策,尤其是帮扶重点行业、重点商标。比如建立专项资金,扶持重点行业的商标发展;采取建立帮扶企业名单、定期走访等方式开展一对一的商标帮扶工作;建立品牌基地、品牌指导站、商标战略指导站等推广先进的工作经验等;
C.风险管控类:帮助企业有效管控商标风险,如建立商标预警系统,为企业提供预警建议等。
了解本地的商标政策,并积极运用,对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是重大利好。并且,根据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引,企业也可以更加明晰企业商标战略的内涵,有规划有目的的实现优势品牌的培育。
(2)探索商标权资本化运作
商标权的资本化运作是商标运营的高级阶段,真正实现了无形资产的“有形化”。各地工商部门积极宣传和引导银行与企业的对接,解决商标权质押中的疑难问题,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企业应积极了解本地商标资本化的利好政策来提升商标的运用能力,充分发挥商标的价值。
(3)商标的宣传培训
关于商标的宣传和培训是各地工商部门的常规工作内容之一,旨在提高社会的整体商标意识。2014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实施,因此各地工商部门主要针对新法进行宣传和解读,引导企业正确适用新法,尤其是驰名商标规范运用。企业应该积极参与各地工商每年的培训活动,了解商标知识,指导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
4.鼓励国际化道路
要依靠品牌经济拉动经济增长,仅限于国内是不够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决定了市场应是着眼全球的。各地工商部门或引导企业进行国际注册,或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企业运用自主品牌参与国际竞争,逐渐形成品牌优势,获得更多的商业利益。如果企业有海外发展计划,可以充分的利用政策支持来实施商标战略,打造自主品牌,排除潜在风险,加速国际化进程。